《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之合同僵局下的解除权行使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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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茜 李意 

机构地区:[1]重庆市酉阳县人民检察院,重庆409800 [2]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重庆409000

出  处:《法制博览(名家讲坛、经典杂文)》2021年第23期123-124,共2页Legality Vision

摘  要:《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赋予了违约方向法院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的权利。在特定情形下支持违约方诉请解除合同,可为破除"合同僵局"提供一种解决方法,有利于在对守约方进行救济的同时兼顾违约方利益的考量。该权利并非合同解除权,而是一种诉权,法院或仲裁机构应当根据合同具体情况对是否解除合同作出判断。

关 键 词:合同僵局 合同解除权 违约方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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