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还是诈骗? ——“调包”案件的犯罪认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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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明楷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民主与法制》2021年第31期53-55,共3页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

摘  要:形形色色的调包案件,一般被害人并没有转移财产的占有也没有转移占有的意识,不宜认定被害人有处分行为,故行为人的行为不成立诈骗罪。正如我国台湾地区学者褚剑鸿所言:“苟欺罔他人,使其财物上之支配力一时弛缓,乘机攫取,在被害者即属无交付财物之决意,则非诈欺取财而为窃盗。如乞借包袱作枕,暗将石块调美元,固属诈欺手段,但借给钱包者,并非有交付财物之决意。换言之,即非为财产上处分之意思表示,当然不成立诈欺取财罪,而应以窃盗罪论。”

关 键 词:处分行为 犯罪认定 窃盗罪 诈骗罪 调包 诈欺 认定被害人 转移占有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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