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机期间欧美债务临时性全额担保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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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孙天琦[1] 陈江静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

出  处:《中国金融》2021年第16期80-85,共6页China Finance

摘  要:在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期间,欧美国家为了维护金融稳定,在法律授权范围内,一方面在零售端提高了对存款的保障限额甚至全额保障,另一方面在批发端采取了以银行间债务为主的临时性全额担保的超常规应对措施。本文重点阐述批发端的债务担保机制。从批发市场债务担保主体看,美国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提供担保,欧盟成员国的担保主体则主要是财政部、中央银行或其下设机构。

关 键 词:债务担保 中央银行 批发市场 授权范围 联邦存款保险公司 下设机构 担保主体 欧盟成员国 

分 类 号:F831.51[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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