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大数据精神权和财产权概念的初步界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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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高佳琦 崔政 

机构地区:[1]华北电力大学法政系 [2]石家庄铁道大学文法学院

出  处:《大陆桥视野》2021年第8期92-93,共2页New Silk Road

基  金:河北省社科基金项目研究成果(编号:HB17MK026)。

摘  要:随着大数据、云计算、数据挖掘和人工智能等技术的成熟,大数据的财产价值日益凸显,全社会对数据产权制度立法的呼唤也愈发强烈。当下立法缺乏一个明确的法理框架来解释数据精神权和财产权的边界和归属。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其产权的界定有别于有形物,是按照信息生产和使用的内在逻辑而展开的。只有考察现实大数据的生产和使用过程,才能真正括清数据的精神权和财产权的边界,在此基础上,为行之有效的大数据相关立法提供法理依据。

关 键 词:大数据 精神权 财产权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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