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布斯的法律合法性思想研究——以法律拟制为中心  被引量:2

Research on Hobbes' Thoughts of Legal Legitima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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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唐学亮[1] Tang Xueliang

机构地区:[1]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西安710049

出  处:《学海》2021年第4期166-173,共8页Academia Bimestris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现代法治视角下的霍布斯法律思想研究”(项目号:17XFX018)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霍布斯不仅为现代法治奠定了坚实的政治哲学基础,而且在此基础上发展出一整套逻辑严密、概念精巧,既包括形式合法性又包括道德合法性的法律合法性思想,该思想的精髓在于,借助"衡平"的概念,既拟制出一种对主权进行制衡的法律解释方法,又拟制出一种作为主权统一机制的衡平法院,这两者之间的张力在一定意义上决定了霍布斯的法理学定位。霍布斯既不是一个现代法律实证主义者,也不是一个传统的自然法思想家,并且也不同于以富勒为代表的当代程序自然法学派,其法律思想介于自然法与法律实证主义、普通法法学与罗马法法学之间,因之走出了现代法治发展的第三条道路。

关 键 词:霍布斯 形式合法性 道德合法性 衡平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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