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发改革措施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出  处:《中国卫生法制》2021年第5期41-41,共1页China Health Law

摘  要:一、具体改革举措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外,举办其他医疗机构,不再申请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在执业登记时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具体办理程序按照《关于取消部分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发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902号)执行。

关 键 词:事中事后监管 临床检验中心 医疗机构 办理程序 急救中心 改革举措 妇幼保健院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分 类 号:R197.1[医药卫生—卫生事业管理]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