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法律中婆媳伦理秩序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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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舒慧 

机构地区:[1]成都大学旅游与文化产业学院,四川成都610106

出  处:《法制博览》2021年第24期15-18,共4页Legality Vision

基  金:四川省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地方文化资源保护与开发研究中心资助项目《民国时期婆媳关系的伦理与法律界定——以地方档案为中心》(17DFWH011);四川省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区域文化研究项目《民国时期新津司法档案中的婆媳纠纷研究》(QYYJC1606)成果。

摘  要:清代统治集团出于维护家庭乃至社会稳定的目的,借助法律的强制惩戒手段,对婆媳伦理准则进行有效界定和实施,无论是《大清律例》的成文法中对婆媳诉讼权利的规定、婆媳相犯惩处力度的把握,还是司法判例中的实际裁决都反映出了“婆尊媳卑”的伦理秩序,且尊卑悬殊。同时虽然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司法官员会作出“情理”考量,适当缓解不等秩序,但情理的作用仍然有限,决不可僭越法度中婆尊媳卑的权力地位。究其背后深意,实与儒家伦理孝道观念和礼仪规范中的“男女有别”思想息息相关,婆媳秩序也由此产生。

关 键 词:国家法律 司法判例 婆媳伦理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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