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陈舒慧
机构地区:[1]成都大学旅游与文化产业学院,四川成都610106
出 处:《法制博览》2021年第24期15-18,共4页Legality Vision
基 金:四川省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地方文化资源保护与开发研究中心资助项目《民国时期婆媳关系的伦理与法律界定——以地方档案为中心》(17DFWH011);四川省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区域文化研究项目《民国时期新津司法档案中的婆媳纠纷研究》(QYYJC1606)成果。
摘 要:清代统治集团出于维护家庭乃至社会稳定的目的,借助法律的强制惩戒手段,对婆媳伦理准则进行有效界定和实施,无论是《大清律例》的成文法中对婆媳诉讼权利的规定、婆媳相犯惩处力度的把握,还是司法判例中的实际裁决都反映出了“婆尊媳卑”的伦理秩序,且尊卑悬殊。同时虽然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司法官员会作出“情理”考量,适当缓解不等秩序,但情理的作用仍然有限,决不可僭越法度中婆尊媳卑的权力地位。究其背后深意,实与儒家伦理孝道观念和礼仪规范中的“男女有别”思想息息相关,婆媳秩序也由此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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