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机器人法律人格的“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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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孙畅 

机构地区:[1]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出  处:《自贸港法坛》2021年第2期26-34,共9页Judicial Forum of Hainan High people’s court

摘  要:人工智能机器人是否具有法律人格,已成为人工智能相关法律争议研究的元问题。回顾法律人格理论的演进,其尺度经历了“身份-理性-生物人”的历史变迁。法律人格理论以康德哲学为基础,但康德哲学由于时代与伦理视角限制,无法解释人工智能机器人法律人格问题。在人工智能时代,应当以“自我意识”作为法律人格的新尺度。当前人工智能机器人尚不具有自我意识,因此不应赋予其法律人格。如果科技取得突破,那么人工智能机器人应当被赋予法律人格。与此同时,相关法律人格制度的内容设计也应随之展开。

关 键 词:人工智能 法律人格 权利资格 责任主体资格 

分 类 号:TP2[自动化与计算机技术—检测技术与自动化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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