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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武瑞纳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税收征纳》2021年第7期37-38,共2页

摘  要:纳税人提交加计抵减声明后,未及时计提加计抵减额,如何选择更正申报或补计提加计抵减额?答:《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关 键 词:增值税改革 纳税人 抵减 税务总局 计提 海关总署 更正申报 财政部 

分 类 号:F81[经济管理—财政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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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证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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