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  被引量:2

Legal Application of Disputes of International Cargo Multimodal Transport Con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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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顾全[1] 牛晨光 Gu Quan;Niu Chenguang

机构地区:[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1年第23期75-79,共5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如已就多式联运具体区段发生货损责任认定的法律适用作出明确约定,在不触及我国公共秩序保留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对该选择应予以认可。如当事人就区段法律适用约定不明确,在货损区段可确定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我国海商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适用该区域调整该种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认定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在货损区段无法确定,但各方同意整体适用我国法律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我国海商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认定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在货损区段与整体法律适用均无法确定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适用法律进而认定各方责任。

关 键 词:最密切联系原则 合同纠纷 公共秩序保留 多式联运经营人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 海商法 区域调整 赔偿责任 

分 类 号:D996.19[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D910[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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