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先约定可作为确定损害赔偿额的依据  被引量:2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蒋华胜 杨岚 

机构地区:[1]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1年第23期91-93,共3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侵权人因实施侵权行为被投诉后,向商标权人作出若再次实施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愿意支付赔偿金的书面承诺,该事先约定的赔偿金条款系合法有效的法律行为,具有相应约束力。基于书面承诺书是侵权人作出的自由选择,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商标权人的主张以及所依据的规范意旨,对赔偿金条款予以支持,切实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利益和正当诉求,维护市场经济竞争秩序。

关 键 词:商标权人 侵权人 侵权行为 市场经济竞争 书面承诺 事先约定 赔偿金 裁判要旨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3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