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唐地方监察的制度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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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韩昇[1,2,3] 

机构地区:[1]复旦大学历史系 [2]中央电视台《百家讲坛》 [3]中国唐史学会

出  处:《中国纪检监察》2021年第17期59-60,共2页

摘  要:从中央高度集权的封建王朝建立以来,历朝统治者意识到澄清吏治对维持其统治长治久安的重要性,十分重视监察制度和监察机构的建设。秦朝中央官制规定,中央设御史大夫,为副丞相,总揽监察职责。其下有中丞二人为副职。在地方三十六郡设置监御史,监察地方行政。此时期地方监御史分管较多,不仅监察行政,还负有举荐人才、兴建水利等职责,在战争期间甚至还带兵打仗。西汉初年,汉高祖省去此官,由丞相派遣专使巡行诸郡进行监察。

关 键 词:三十六郡 中央高度集权 举荐人才 监御史 汉高祖 中央官制 监察机构 御史大夫 

分 类 号:K234[历史地理—历史学] K242[历史地理—中国史] D691.49[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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