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先刑后民原则在群体性债务纠纷案件中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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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诚[1] 

机构地区:[1]湖南警察学院法律系诉讼法教研室,湖南长沙410006

出  处:《经济师》2021年第9期68-69,共2页

摘  要:近些年来,由于民营企业民间融资后出现资金链断裂情况而引发大量群体性债务纠纷,相关企业同时又涉嫌刑事犯罪,因此,便出现了大量民刑交叉存在的群体性债务纠纷案件。由于此类案件涉案人数众多,债权债务情况复杂,因此,在适用“先刑后民”审理原则时应当结合该类案件的特点谨慎、灵活适用,做到既坚持审理原则又能够区别对待,在保证程序的正当性的同时,努力维护相关各方的实体权益,以实现程序和实体的公平公正。

关 键 词:群体性债务纠纷 先刑后民 诉讼程序 立法构想 

分 类 号:F062.6[经济管理—政治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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