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卢梭自然法学说的内在理路--以施特劳斯对卢梭的解读与误读为线索  

On the Inner Logic of Rousseau's Theory of Natural Law:Taking Strauss'Understanding and Misunderstanding of Rousseau as a Cl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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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琼璇 Huang Qiongxuan

机构地区:[1]复旦大学哲学学院

出  处:《复印报刊资料(外国哲学)》2021年第8期33-41,61,共10页FOREIGN PHILOSOPHY

摘  要:在施特劳斯看来,卢梭同霍布斯一样,拒斥古典的自然目的论,并试图返回自然状态以寻求自然法,因此,卢梭才深入研究自然状态,并最终得出自然人乃不具备理性、道德与语言能力的“次人”。这一结论被施特劳斯解读为卢梭彻底否认了自然法的存在,并且正是由于拒斥了自然法,卢梭才会将公意确定为人类道德与政治生活的终极规范。据此,施特劳斯断定卢梭终结了古典自然法传统,并开启了以普遍理性为人类立法的现代性思潮。然而,施特劳斯的解读并不符合卢梭本人的主张。实际上,卢梭并没有否认自然法的存在,也没有让公意全盘取代它的地位,相反,他构建了一套基于自然情感和自然宗教的自然法学说,并保留了它作为个人道德生活规范的可能性。尽管如此,施特劳斯的解读的意义在于,他对于霍布斯与卢梭的自然法学说的比较有助于我们理解古今自然法的演变历程,他对于公意如何取代自然法的分析则有助于我们理解现代性的特征及其兴起。

关 键 词:卢梭 施特劳斯 自然法 公意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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