偏差与纠偏:污染环境罪单位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以200份裁判文书为样本  被引量:4

Deviation and correction:The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of the unit responsible for the crime of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魏汉涛 盛豪杰 WEI Hantao;SHENG Haojie

机构地区:[1]安徽大学法学院

出  处:《青海社会科学》2021年第4期149-156,共8页Qinghai Social Sciences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中西比较研究”(17VHJ010)。

摘  要:实证调查显示,污染环境犯罪存在单位责任人整体处刑偏轻,单位责任人的罚金数额与犯罪危害不相称,单位责任人缓刑适用比例相当高等问题,这些不利于遏制单位环境犯罪高发的态势。造成污染环境犯罪处罚重心偏离的原因有三:一是污染环境罪的危害被严重低估,法定刑设置过低;二是单位犯罪责任理论不当地选择了责任分担理论;三是不合理地差异对待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要纠正污染环境犯罪处罚重心偏离的问题,不仅要站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高度重新审视污染环境罪的社会危害性,优化污染环境罪的法定刑设置,而且要引入“先单位责任人后单位”的责任认定模式,先评价单位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再评价单位的刑事责任,避免单位责任干扰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关 键 词:污染环境罪 罪行均衡 单位责任人责任 单位责任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