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准征收形成及其补偿措施  被引量:6

On the formation of quasi-expropriation and its compensation measur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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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玎 WANG Ding

机构地区:[1]北京电子科技学院

出  处:《青海社会科学》2021年第4期157-164,共8页Qinghai Social Sciences

基  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328202010国家治理现代化视阈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研究”。

摘  要:宪法财产权条款由财产权保护、财产权的社会义务和财产权征收“三元结构”组成。在财产权社会义务与征收之间存在对财产权进行过度限制的“灰色地带”。准征收制度是在这一“灰色地带”保护公民财产权免受未经补偿前提下被过度限制应运而生。对准征收的补偿应包括非经济补偿措施和经济补偿措施。非经济补偿措施包括消除财产利用妨碍、恢复财产原状、调整财产管制行为、土地发展权转让,以及其他符合经济利益互惠标准的补偿措施。在非经济补偿措施无法合理补偿财产权人损失的情况下,可以采用经济补偿措施。经济补偿应采用适当经济补偿原则,通过考量准征收行为对财产权价值的影响程度、受影响财产对财产权人经济地位的影响、准征收发生时的经济与社会环境、政府的财政能力(支付能力)等标准确定补偿金额。

关 键 词:准征收 行政补偿 财产权 

分 类 号:D91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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