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矿业权的主体资格范围与法律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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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豪龙 

机构地区:[1]内蒙古大学,内蒙古呼和浩特010000

出  处:《中国金属通报》2021年第9期133-135,共3页China Metal Bulletin

摘  要:矿业权是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全称,目前我国立法将其定义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对特定区域内的矿产资源进行勘查、开采的权利”。虽然现在的矿业权主体资格纠纷已较为普遍,但学界对此的研究却少之又少。要想正确解决矿业权纠纷,就必须明细矿业权的主体资格范围。本文从于红岩与锡林郭勒盟隆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出发,剖析了矿业权人主体资格范围,对现行各法律法规之间的冲突以及矿业权转让制度的不足进行了探究,回答了自然人和非法人组织是否能够矿业权人这个问题,展望了矿业权人主体资格的发展趋势,并对未来《矿产资源法》的修订提出了建议。

关 键 词:矿业权人 矿产资源法 主体资格 采矿权 探矿权 

分 类 号:D922.62[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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