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王天雁[1] Wang Tianyan
出 处:《广东社会科学》2021年第5期228-239,共12页Social Sciences in Guangdong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西部项目“生态文明视域下牧区草地承包经营法律制度研究”(项目号17XFX020)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现行承包地征收中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是将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补偿费通过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被征地农户,这实质上是对被征地农户的间接补偿。这种分配模式虽然有现行法的基础,但是由于土地补偿费分配过程中民主决策的缺陷和权力寻租,其不仅导致被征地农户权利受损,而且使得被征地农户私益与集体公益之间、被征地农户财产权和集体成员权行使之间产生冲突,不符合被征地农户的意愿和朴素的公平观念。土地征收立法应当以《民法典》第338条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直接补偿的规范基础,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条件地成为独立征收客体,采用直接补偿模式重塑现行土地补偿费分配规则。土地补偿费的确定应以市场价值为基础分别评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数额和无负担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补偿数额,前者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农户,后者则应在扣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土地补偿费后,直接支付给农民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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