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个人破产第一案的现实意义思考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徐阳光[1]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出  处:《中国审判》2021年第15期20-21,共2页China Trial

摘  要:2021年7月19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个人破产案件公告》称,该院于7月16日依照《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个人破产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批准梁文锦重整计划,并终结梁文锦个人破产重整程序。同时,公告了批准重整计划的《民事裁定书》、解除对梁文锦采取限制消费行为措施的《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同时通知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以及告知梁文锦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应当每月向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期间的收入、支出及债务清偿情况的《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义务告知书》。

关 键 词:民事裁定书 破产管理人 个人破产 破产案件 事务管理 重整计划 深圳经济特区 消费行为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