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债权人原告主体资格的认定 以旗胜公司诉广东吴川自然资源局房屋登记纠纷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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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范丽萍 

机构地区:[1]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出  处:《中国审判》2021年第15期74-77,共4页China Trial

摘  要:基本案情与裁判结果。涉案房屋位于广东省昊川市梅菜街道人民中路45号,是吴川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以下简j称“农业公司”)职工宿舍。房屋下的土地使用权人为农业公司,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吴府国用(2010)第0057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1994年,原吴川县人民政府向农业公司颁发了涉案房屋的粤房证字第4521267号《房屋所有权正》。2004年,农业公司将30套职工宿舍转让给陈观娣等职工。

关 键 词:房屋所有权 房屋登记 土地使用权人 原告主体资格 行政诉讼 职工宿舍 裁判结果 土地使用权证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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