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销售款抵偿工程款的约定是否有效 以余建义非法采矿罪案为例  被引量:1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王珺 李双 

机构地区:[1]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出  处:《中国审判》2021年第15期78-79,共2页China Trial

摘  要:案情回顾。2016年4月23日,浙江省义乌市苍王村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经讨论决定,义兰公路苍王隧道口至横坞里林区道路由被告人余建义施工。2016年4月26日,苍王村村委会(甲方,发包方)与被告人余建义(乙方,承包方)签订《苍王村林区道路建设施工合同》一份,约定该项目由乙方承担施工,并由乙方负责补偿该项目涉及的林地、水果等农户补偿款,村集体概不负责费用,多余石渣抵工程款。

关 键 词:案情回顾 林区道路 非法采矿罪 隧道口 工程款 建设施工合同 发包方 销售款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