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第二次纳税义务制度的法律建构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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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唐贺强 

机构地区:[1]辽宁大学法学院

出  处:《税务研究》2021年第8期90-94,共5页

摘  要:第二次纳税义务制度是大陆法系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域外立法在范畴界定、立法体例、责任范围等方面各具特色,对税收债权实现具有重要保障作用。作为税收债务体系向第三人扩张的方式之一,第二次纳税义务具有从属性、补充性、替代性和法定性等特点。结合域外经验,我国第二次纳税义务的制度设计应突出补充性原则,着眼平衡国家与纳税人、不同纳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相应调整《税收征管法》的体例选择,确定第二次纳税义务的类型,对主体、时间和欠缴税款等构成要件作出规定,并解决与《民法典》等法律的抵牾之处,强化第三人权利救济等程序性规范。

关 键 词:税收债务 第二次纳税义务 补充性原则 税收征管法 纳税人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D922.2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D92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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