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服务方式 助力档案利用提质增效--以成都市房屋租赁档案为例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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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严蔚希 

机构地区:[1]成都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

出  处:《四川档案》2021年第4期49-50,共2页Sichuan Archives

摘  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在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和规范管理我市住房租赁市场的意见》要求,应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承租人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凭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等有关证明材料申领居住证,享受相关公共服务。所以加强房屋租赁备案档案信息的共享利用,有助于承租人在积分入户、子女教育、公积金提取、住房保障、社会保险、就业服务等多方面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权利。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称成都市住建局)是成都市房屋租赁备案档案信息对外查询利用工作的牵头单位。

关 键 词:房屋租赁管理 住房租赁市场 基本公共服务 租赁房屋 房屋租赁合同 档案利用 证明材料 子女教育 

分 类 号:F299.23[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G273.5[文化科学—档案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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