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背景下ICSID《附加便利仲裁规则》的适用  被引量:4

One belt,one road,ICSID application of the additional convenience arbitration ru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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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唐青阳[1,2] 亢婧 TANG Qingyang;KANG Jing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 [2]四川美术学院党委 [3]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4]西南政法大学军事法研究所 [5]西南政法大学海洋与自然资源法研究所

出  处:《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3期116-122,137,共8页Journal of Guangx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基  金:西南政法大学校级重点课题“国际投资协议中投资定义的规范与风险问题探析”(2015XZZD-05)。

摘  要:在"一带一路"背景下,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具有重要地位。ICSID《附加便利仲裁规则》长期以来没有得到学界的应有关注,但是其作为ICSID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得到了广泛的应用。ICSID《附加便利仲裁规则》独立于《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本身,在适用方面存在一定差异。ICSID《附加便利仲裁规则》管辖权扩大,"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可适用ICSID《附加便利仲裁规则》解决投资争端。中国在加入《纽约公约》时提出的商事保留和互惠保留对依据ICSID《附加便利仲裁规则》作出的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造成阻碍,中国应当主动因应这些问题,适时撤回商事保留和互惠保留。

关 键 词:“一带一路” 国际投资争端 ICSID《附加便利仲裁规则》 

分 类 号:D996.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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