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中公司的民事主体地位及其责任承担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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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倪晨耀 

机构地区:[1]黑龙江大学,黑龙江哈尔滨150000

出  处:《企业科技与发展》2021年第8期168-170,共3页Sci-Tech & Development of Enterprise

摘  要:正如人类在出生之前会经历在母体中的孕育过程,公司在成立之前也会经历一个从无到有的筹备过程。我国《公司法》规定了公司设立的程序和方法等问题,但并无设立中公司的概念。但是,在公司的筹备过程中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为其设定权利义务应当被认为是合理的,同时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的司法解释中明确了公司设立成功或失败后的责任继受问题。因此,应认定我国虽无明文表述"设立中公司"之概念,但在法律规范中仍体现出承认"设立中公司"这种过渡身份的存在。应将"设立中公司"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主体在立法中予以确认,在各发起人达成合意,签订设立公司的相关协议时即告此特殊主体成立,它在民事法律关系之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

关 键 词:设立中公司 民事主体 民事权利 法律责任 

分 类 号:D92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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