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忠梅、王利明、刘士国、刘艳红、黄忠顺、杨会新:关于生态环境侵权领域如何适用惩罚性赔偿条款的讨论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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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民主与法制》2021年第32期35-41,共7页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

摘  要: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正式将惩罚性赔偿引入环境侵权领域。1月4日,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法院在环境修复费用、环境功能性损失费用、应急处置费用、检测鉴定费用之外,判处被告承担环境污染惩罚性赔偿17万余元。此案因民法典施疔后环境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的“首案”而广受关注。然而,如何在生态环境侵权中规范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仍存在诸多亟待明确、细化的问题。本期根据先前理论界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相关研究,结合当前民法、刑法、环境法、民事诉讼法等不同学科学者对民法典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的观点,选取吕忠梅、王利明、刘士国、刘艳红、黄忠顺、杨会新等六位学者近期的著述,对生态环境侵权领域如何适用惩罚性赔偿条款所涉及的一系列问题的不同主张进行梳理。

关 键 词:惩罚性赔偿制度 王利明 民事公益诉讼 民事诉讼法 民法典 吕忠梅 损失费用 环境侵权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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