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保险标的”进行保险诈骗的几种特殊情形  被引量:1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张明楷[1] 

机构地区:[1]清华大学法学院

出  处:《民主与法制》2021年第33期53-55,共3页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

摘  要:保险法第十二条第3款和第4款规定:“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据此,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人的寿命和身体或者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投保人故意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成立保险诈骗罪。虚构保险标的,显然要求行为人在虚构保险标的时,就具有诈骗保险金的故意与非法占有目的。虚构保险标的,一般表现为:原本不存在保险标的却谎称存在保险标的,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恶意超值(超额)投保;以不合格的保险标的冒充合格的保险标的;将非保险标的冒充保险标的投保;等等。

关 键 词:保险标的 保险合同 保险诈骗 保险对象 人身保险 财产保险 保险人 保险金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