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刑事责任年龄下限的调整问题--以刑法修正案(十一)为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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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璇 

机构地区:[1]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合肥230000

出  处:《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21年第9期197-200,共4页Journal of Taiyuan City Vocational College

摘  要:刑法修正案(十一)下调了部分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并规定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核准机制,这是立法对降低论与弹性论的吸收。在核准时应当着重从犯罪目的、犯罪动机等角度判断幼年犯罪人是否具备相应的犯罪控制能力。维持论所主张的刑罚有效性问题仍是下调刑事责任年龄下限无法回避的问题。对核准的12周岁到14周岁的低龄犯罪人而言,对其可以适用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到无期徒刑,对其有效执行较重徒刑新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才能发挥效用。

关 键 词:刑事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能力 犯罪能力 刑罚能力 未成年人犯罪 

分 类 号:D96[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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