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合平台侵权责任的司法认定标准构建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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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梅玉明 

机构地区:[1]安庆师范大学传媒学院

出  处:《中国出版》2021年第18期63-67,共5页China Publishing Journal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媒介融合的政策选择与规制体系”(13CXW008);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与马工程重大项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闻传播理论的构建”之子课题“中国优秀传统新闻传播思想”(2015MZD018)阶段性成果。

摘  要:聚合平台有转码、普通链接和深度链接等信息聚合形式,由于其属于互联网时代的新生事物,《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对其侵权责任认定缺乏明确的规定,从而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时事新闻转码能否认定为侵权、普通链接对象内容涉及侵权的责任认定,以及深度链接是否构成直接侵权等问题。可以规定未经授权的符合独创性标准的内容转码即构成侵权、对普通链接对象为侵权内容的聚合平台侵权责任认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以及明确深度链接的直接侵权属性等,对聚合平台侵权责任的司法认定标准进行完善性构建。

关 键 词:聚合平台 侵权责任 司法认定 深度链接 标准构建 

分 类 号:D923.41[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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