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的法律思考--以城中区人民检察院办理马某涉嫌寻衅滋事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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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沛 陈祥萍 

机构地区:[1]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出  处:《青海检察》2021年第3期49-52,共4页Qinghai’s Procuratorial

摘  要:社区矫正是指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国家机关,在相关社区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一种非监禁刑的刑罚活动。《刑法修正案(八)》也首次从法律上明确肯定了社区矫正制度。

关 键 词:暂予监外执行 《刑法修正案(八)》 非监禁刑 社区矫正 寻衅滋事 重新犯罪 假释 社会志愿者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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