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居住权制度解读  

Interpretation of Residence Right System in Civil 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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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琚鋆浩 JU Yunhao(Shanghai Diligent and Integrity Law Firm,Shanghai 200120,China)

机构地区:[1]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上海200120

出  处:《上海染料》2021年第4期68-68,共1页Shanghai Dyestuffs

摘  要:在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中,居住权被纳入物权编,通过第366条至371条,将其确立为一项法定用益物权。在早年间《物权法》的制定过程中,出于对弱势群体利益保护的考虑,对于我国是否应当引入居住权制度的问题曾引起了一定的争议,但在2007年正式颁布的《物权法》中还是予以删除,当初删除的理由主要是认为居住权的适用范围较窄,相关纠纷可通过既有救济渠道解决。

关 键 词:《民法典》 用益物权 居住权制度 救济渠道 弱势群体利益 物权编 《物权法》 早年间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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