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平台的创新与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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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朱春阳[1] 

机构地区:[1]复旦大学新闻学院

出  处:《当代贵州》2021年第35期79-79,共1页

摘  要:通常,创新与垄断是一对怨偶。垄断是通过独占供给机会而获得定价权,进而通过提供质次而价高的产品获得垄断租金。在垄断者面前,用户因为别无选择,只能接受垄断者给出的产品和价格。从世界范围内看,反垄断法的出现,首要的目的是为了给明显处于弱势的用户以保护,进而遏制垄断者凭借市场权力肆无忌惮地定价的意愿,以提高用户福利。表面上看,反垄断主要是通过对垄断者的规制来提高用户福利,其实不然。很显然,垄断者不可能在反垄断法的规劝下去努力主动改善用户的体验。

关 键 词:反垄断 垄断者 互联网平台 定价权 垄断租金 别无选择 创新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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