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拾他人存折后在ATM机上取款的行为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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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蒋剑华[1] 任红梅 

机构地区:[1]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2]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出  处:《公民与法(检察版)》2021年第7期58-59,共2页Citizen and Law

摘  要:基本案情2019年七八月份的一天,袁莱在镇农村信用社上班期间,在该信用社门口捡到五保户熊某的存折一本。袁莱辞职后利用该存折的凭证序号和自己在农信社上班时所知道的此类存折统一设定的密码,分别于2020年3月、4月通过ATM机从该存折账户中取走1400元、1300元。案发后,袁某已退还被害人2700元,并于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关 键 词:农村信用社 ATM机 五保户 农信社 存折 

分 类 号:F83[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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