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董事自我交易合同的效力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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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艳梅[1] 

机构地区:[1]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出  处:《社会科学战线》2021年第8期235-242,共8页Social Science Front

基  金:2020年吉林大学劳动关系研究中心项目。

摘  要:关联交易的实质在于"交易表面上发生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方之间,实际上却只由一方决定"。因此,董事自我交易合同效力认定问题,需要以公司法原理和特性为基础,认识和解读合同效力的具体适用类型。规制确定合同效力的基准:实质公平为先,不能侵害公司利益;程序公平为保障,依据公司决议的正当程序。本文通过对中国董事自我交易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分析了董事自我交易效力认定中的利益冲突与关系协调,对如何构建中国董事关联交易合同效力类型与模式给出建议。

关 键 词:董事 自我交易 合同效力 公司利益 

分 类 号:D92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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