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标标志中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判断--评析北京芭黎贝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株式会社巴黎克鲁瓦桑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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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孙柱永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中华商标》2021年第8期33-36,共4页China Trademark

摘  要:《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立法目的在于地名缺乏显著性而禁止注册,但该规定并不完全禁止地名或地名作为商标的一部分进行注册。若商标中的地名文字本身具有地名之外的、明确的含义,且该含义强于地理含义的;或者商标除了地名文字,还包含其他构成要素,整体上具有显著性的;或者相关证据足以证明地名商标经使用获得“第二含义”的,以及公众基于一般认知,不会对商品或服务产地产生误认的,可以认定并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关 键 词:国家知识产权局 第二含义 商标权 《商标法》 地名商标 立法目的 无效宣告请求 构成要素 

分 类 号:D923.4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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