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连续不使用的法律性质及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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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钱光文 凌宗亮 

机构地区:[1]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出  处:《中华商标》2021年第8期71-78,共8页China Trademark

摘  要:与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一旦获得,不论是否使用,权利人均可以在特定期限内获得确定性的专有权利不同,商标权的获得不是“一劳永逸”的,权利人必须持续性地使用商标才能维持商标权的效力,否则商标权便可能面临灭失的风险。“商标权人从来不需要维持特定水平的销售或广告以维持商标权或者联邦注册的效力,但他必须在特定的市场中持续的使用商标,以保持消费者对于商标的认知和商标的识别力。”

关 键 词:商标权 专有权利 知识产权 著作权 专利权 识别力 法律 持续性 

分 类 号:D923.4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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