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企业用工关系的性质特点及其法律规制  被引量:79

The Nature, Characteristics and Legal Regulations of the Employment Relationship of Platform Enterpri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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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常凯[1] CHANG Kai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

出  处:《中国法律评论》2021年第4期31-42,共12页China Law Review

摘  要:我国平台企业用工关系的基本性质仍为劳动关系。平台劳动者中绝大多数,仍是具备人身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的雇佣劳动者,理应受到劳动法律的全面保护。其中部分只具有经济从属性的类雇佣劳动者,也应该逐步纳入劳动法的保护范畴,扩大为劳动法的限制性保护对象。将平台劳动者作为自雇劳动者是雇主逃避雇主义务的一种手段。而将平台劳动者简单归为类雇佣劳动者而降低其劳动法律保护程度的主张,既不符合我国劳动关系的现实状况,也与国际劳动法治发展趋势相悖。平台企业用工法制化,平台雇佣劳动者的身份认定和权利保障,已是平台经济正常持续发展的当务之急。

关 键 词:雇佣劳动者 权利保障 身份认定 限制性保护 企业用工 劳动法 用工关系 法律规制 

分 类 号:D922.5[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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