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之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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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车宜蓉 

机构地区:[1]大连海事大学,辽宁大连116031

出  处:《黑龙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2021年第11期75-77,共3页Human Resources and Social Security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7条规定,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人有义务对投保人说明免责条款,即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但条文对保险人说明的方式及程度要求不明确,导致保险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时存在不确定性,易造成理论和实务上的争议。同时,保险业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投保人很难有效维护自身利益。为了破解上述难题,本文在明确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内涵的基础上,分析保险人是否实际履行明确的说明义务,并提出通过保障投保人撤销权、设定冷静观察期等途径,从制度上保障投保人权益。

关 键 词:保险合同 明确说明义务 免责条款 撤销权 冷静观察期 

分 类 号:D922.28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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