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准确把握主动投案、主动交代等宽大处理情节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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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涛 

机构地区:[1]重庆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

出  处:《中国纪检监察》2021年第18期46-47,共2页

摘  要:纪检监察机关对确有认错悔罪表现的被审查调查人,依规依纪依法从宽处理,既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在纪检监察工作中的具体体现,也是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有效途径。2019年1月,《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以下简称《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三条规定"对主动投案、主动交代问题的宽大处理",在党内法规中首次提出主动投案概念。《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审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关 键 词:纪律检查机关 监督执纪 从宽处理 悔罪表现 党内法规 纪检监察工作 主动投案 治病救人 

分 类 号:D262.6[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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