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明确滥用人脸识别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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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网信军民融合》2021年第8期53-54,共2页Civil-Military Integration on Cyberspace

摘  要: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强化个人信息司法保护,明确滥用人脸识别技术属于侵害自然人人格权权益。《规定》自8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了滥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行为的性质和责任。其中,第2条列举了在经营场所滥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人脸辨识、人脸分析等行为,以及社会反映强烈的几类典型行为,明确将之界定为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

关 键 词:《规定》 人脸识别技术 司法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 个人信息 侵权 自然人人格权 

分 类 号:D922.16[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TP391.41[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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