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护商业标识法律规范的交叠与调整  

On the Three Factors of Plaintiff Qualification of Administration Litig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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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晓一[1] WANG Xiaoyi

机构地区:[1]商丘师范学院法学院,河南商丘476000

出  处:《商丘师范学院学报》2021年第7期81-86,共6页Journal of Shangqiu Normal University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是我国商业标识保护法律体系的两部支柱法律,尽管二者所保护的商业标识的范围不同,但其在具体规定上却存在交叠,两法保护商业标识的范围和边界需要进一步厘定。根据对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关系的不同认识,可将商业标识保护模式分为狭义商标法保护模式和广义商业标识法保护模式。我国采用了狭义商标法保护模式,我国《商标法》只在特定情况下对非注册商标提供有限保护,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非注册商标的保护也不周全。另外,从本质上讲,反向假冒、驰名商标跨类保护、抢注他人商标为域名等行为是有违商业道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非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因此,需要对我国《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作出调整,以实现对商业标识的全面保护。

关 键 词:商业标识 商标法 反不正当竞争 淡化行为 未注册商标 

分 类 号:D912.29[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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