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财产范围探讨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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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旭华 

机构地区:[1]杭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萧山分局

出  处:《中国土地》2021年第7期25-28,共4页China Land

摘  要:《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八条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否可以单独抵押作了与《土地管理法》不同的规定。本文围绕现有法律在理解与适用时存在的困惑,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建立会商机制,运用法律解释、法律原则等方式解释法律的适用,暂停过时法律规范的适用,明确经营性建设用地抵押财产范围等。

关 键 词:《土地管理法》 《民法典》 抵押财产 理解与适用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 会商机制 法律的适用 经营性建设用地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2.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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