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行政诉讼判决效力的演进谱系与体系结构  被引量:2

On Development Process and Systematic Structure of Effectiveness of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Judgments in Taiwan Reg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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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马立群 Ma Liqun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

出  处:《海峡法学》2021年第3期10-19,共10页Cross-Strait Legal Science

基  金:2016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行政诉讼判决效力理论与实证研究”(项目编号:16CFX020)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台湾地区1998年修改通过的新“行政诉讼法”对判决效力进行了周密细致的规定,基本实现了判决效力的规范化与体系化。行政诉讼判决效力包括羁束力、形成力、确定力、执行力四类判决自身的效力,同时也包括基于法律特别规定而产生的构成要件效力和确认效力。行政诉讼判决类型和裁判基准时是确定判决效力的逻辑前提。台湾地区行政诉讼判决的效力体现了行政诉讼的性质和特点,在借鉴域外立法的同时注重自身法律规范的自恰性。台湾地区的立法与学理观点,对我国大陆行政诉讼判决效力的体系建构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关 键 词:行政诉讼 裁判基准时 羁束力 形成力 确定力 

分 类 号:D927.585.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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