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被保险人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义务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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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飞 

机构地区:[1]南开大学法学院,天津300350

出  处:《学术界》2021年第9期167-181,共15页Academics

基  金:2020年度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年度重点项目"重大疫情防控中的商法调适"(TJFX20-00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义务的立法目的是规制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现行法上的规范模式有其历史可追溯。在司法实践中,判断被保险人是否违反了该义务应从客观要件、主观要件、近因原则等方面综合评价。对于保险人是否对被保险人违反该义务造成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问题,由解释论视角来看,保险人无需对被保险人违反该义务免责的保险条款尽提示、明确说明义务,保险人可行使拒绝理赔权;从立法论层面而言,随着“对应调整原则”未来在保险法上被引入,在被保险人因重大过失、一般过失违反该义务时,保险人不能完全拒绝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关 键 词: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义务 风险管理权 道德风险 重大过失 对应调整原则 

分 类 号:D922.28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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