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修订背景下产业法与竞争法适用关系的制度重构  被引量:5

Institution Construction on the Apply Relationship between Industrial Law and Competition Law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Amendment of“Antitrust Law”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刘大洪[1,2] 刘谋鑫 Liu Dahong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 [2]湖北经济学院,湖北武汉430205

出  处:《江汉论坛》2021年第10期129-135,共7页

摘  要:产业法与竞争法的适用关系既是一个经济法领域的基础性理论问题,又是一个长期伴随我国《反垄断法》实施过程的一个法治实践问题。《反垄断法》修订应实现如下三方面的制度重构:首先,应实现竞争法对产业法调整范围的适度限缩,通过修正反垄断法农业适用除外制度、明晰产业法与竞争法效力位阶的形式,防止产业法僭越竞争法发挥作用的空间;其次,应重置产业法与竞争法实施主体的职权关系,要明确竞争主管机构对产业政策的竞争审查职权,并协调产业主管机构实施竞争法的具体权限范围;再次,应改进产业法领域具体垄断现象的竞争法规制框架,一要明晰国有企业实施产业政策的反垄断审查逻辑,二要完善产业法领域行政性垄断的反垄断法规制体系。

关 键 词:反垄断法 产业法 竞争法 公平竞争审查 行政性垄断 

分 类 号:D922.29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