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民法典》不动产异议登记制度的几点建议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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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矫健 

机构地区:[1]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出  处:《浙江国土资源》2021年第9期50-51,共2页Zhejiang Land & Resources

摘  要:2007年10月1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创设了不动产异议登记制度,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又进一步确认该制度的实施。然而目前该制度执行并不理想。据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本级2017年至2020年8月统计,全市共有不动产争议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案件573件,而申请不动产异议登记的仅62件,占比仅10.8%,然而绝大多数不动产争议案件是可以,并且应当通过异议登记制度解决,但仍然还是通过行政诉讼等途径解决。另据了解,全国有很多地方甚至还没有开展过异议登记。这不仅严重影响法律执行的严肃性和执行效果,也增加行政机关败诉风险,进而影响政府的公信力。

关 键 词:《民法典》 不动产异议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案件 异议登记制度 争议案件 公信力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F299.2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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