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审判为中心视域下直接言词原则适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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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行江[1] 朱晓 

机构地区:[1]安徽大学法学院

出  处:《福建法学》2021年第1期14-19,共6页

摘  要:直接言词原则是直接原则与言词原则的合称,其核心内涵包含了直接审理与口头审理两方面的要求。而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诉讼模式,其意义是要打破以往“侦查中心主义”的藩篱,重塑法庭在刑事诉讼中的核心地位。在此改革背景下,直接言词的重要性不明而喻,将直接言词原则贯彻落实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中成为当下亟待解决的问题。直接言词所要求的的亲历性是适用该原则的核心要义,但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案卷笔录主义”以及证人出庭难现象使得该原则难以发挥其作用,本文通过完善案卷移送制度,加强证人保护和作证方式,弱化审判委员会干预,让直接言词原则在司法实践中能更有效地发挥作用。

关 键 词:以审判为中心 直接言词原则 案卷移送 证人出庭作证 审判委员会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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