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合伙人即使提供劳动也无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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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潘家永 

机构地区:[1]安徽

出  处:《农村百事通》2021年第10期45-45,共1页

摘  要:【案例】杨某与几位朋友合伙创办了一家公司,合伙协议就各自的出资数额、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等作了规定。其中,杨某担任执行合伙人,打理公司各项事务。杨某认为自己既是投资人又是劳动者,应享有普通劳动者的权利,遂要求从公司领取工资,但遭到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反对。那么,杨某请求获得劳动报酬能获得法律支持吗?【说法】合伙关系与劳动关系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别。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将劳动力提供给用人单位并与其生产资料相结合,形成了劳动过程,当然有权获得劳动报酬。

关 键 词:合伙关系 合伙协议 劳动报酬 利润分配 普通劳动者 用人单位 合伙人 投资人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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