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非法经营期货业务平台利用虚假身份吸引客户投资并恶意提供反向提示操作的行为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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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严凤香 曹秋凤 

机构地区:[1]平顶山中院

出  处:《公民与法(审判版)》2021年第6期43-45,共3页Citizen and Law

摘  要:裁判要旨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依托非法网络交易平台,利用虚假身份吸引客户投资并在投资操作过程中,隐瞒公司与客户的对赌关系,恶意引导客户实施反向交易产生亏损、频繁交易产生手续费,从中骗取客户资金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关 键 词:诈骗罪 网络交易平台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刑事责任 客户资金 裁判要旨 期货业务 非法经营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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