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企业将危险废物交由不具备资质的主体非法处置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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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巍 董亚伟 

机构地区:[1]河南高院

出  处:《公民与法(审判版)》2021年第6期46-48,共3页Citizen and Law

摘  要:裁判要旨化工企业将副产酸交由没有处置资质的主体非法处置,放任副产酸被非法处置严重污染环境,应当认定其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应承担赔偿责任。案情聊城德丰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丰公司)是生产三氯乙酰氯的化工企业,副产酸为盐酸。

关 键 词:非法处置 生态环境损害 化工企业 具备资质 危险废物 裁判要旨 赔偿责任 三氯乙酰氯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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